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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同纳税主体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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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同纳税主体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

来源:上海瑞和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张海燕  日期:15-03-19, 03:42 PM

视同销售,比较流行的一种解释是:“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者劳务的转移行为。”其实在正式的法规条文里,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面出现过“视同销售”字样,但是并没有对“视同销售”进行严格定义,而是采取了“列举”方式对其界定。本文仅对“将劳务、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或交际应酬”做一点浅显的分析。
一、在实务中,餐饮企业因业务需要赠送消费卡给客户,客户可凭此卡在店内免费用餐,这类业务在会计和税务上如何处理呢?

(一)会计上的处理
餐饮企业赠送消费卡行为,在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同时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所以,餐饮企业赠送消费卡行为在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相关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主营业务成本---餐饮成本
    但是,一般餐饮企业采用“倒挤”法核算成本,即原材料入库时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在月末盘点时将库存做“假退料”处理,同时冲回当月计入的主营业务成本。在这种成本核算方法下,用于对外招待用餐的成本是无法准确计算的。所以,在实务中很多餐饮企业直接结转成本,不确认业务招待费。如果不确认业务招待费,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造成税前扣除额的增加。

(二) 营业税的处理
餐饮企业赠送消费卡行为,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餐饮企业赠送消费卡行为不在营业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之列,所以,此行为不需要征营业税。
(三)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餐饮企业赠送消费卡行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餐饮企业赠送消费卡行为属于捐赠行为,应该视同提供劳务,在所得税申报时应该确认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填列在“收入明细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服务成本填列在“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4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二、如果是一家销售货物的企业将自产货物送给客户,在会计和税务上又是作如何处理的呢?

(一)会计上的处理
企业将自产货物送给客户,在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送给客户,不满足上述条件(四),故在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二) 增值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送给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用于交际应酬……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送给客户,应该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货物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填列在“收入明细表”第15行,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填列在“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4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