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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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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来源:上海瑞和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傅文娟  日期:15-03-17, 11:57 AM

关于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的问题,可以分成三种情况:企业向关联方借款;除关联方以外的自然人借款;向非关联企业借款。

 一、 企业向关联方(包括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中有三个关键点: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及规定标准。

1、债权性投资
关于债权性投资的定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中所指的债权性投资不仅指通常意义上直接发生的借款,还包括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权益性投资
关于权益性投资的定义,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第九章第八十五条中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中所指的权益性投资不是指反映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投资额,而是指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投资额的,应该为实际投资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大于投资额的,应该按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规定标准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除此之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规定的比例标准通常为2:1,但是对于能证明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支付给税负率更高的关联方的利息,是可以全额列支的,但是需要税务部门认定。

关于利息支出的界定,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第九章第八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关于超过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也有明确的规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二、企业向非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详见后附法规依据),企业向非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企业向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实务操作: 企业需要取得个人向税务部门代开的利息发票,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合同以及利率制定的依据。国税函[2003]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中规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